【常見問題】不定期租約大解密:房東想收回、房客怕漲租?雙方都該懂的權益與實務生存指南

最後更新時間: 2025 年 12 月 08 日

租約過期忘了簽?小心變成「不定期租約」!房東趕不走、房客怕漲租的全攻略

為什麼租約會變成「不定期」?

你有遇過這種情況嗎?原本簽了一年的租約到期了,房東忙著工作懶得拿新合約來簽,房客也覺得住得習慣就繼續按時匯款,日子一天天過去。

別以為沒簽約就沒事!這份默契正在讓你的租約變成麻煩的法律難題。

《民法》第 451 條
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也就是不定期租約,這聽起來沒什麼,但一旦發生糾紛(例如房東想漲房租、房客想搬走),這五個字將會成為房東的惡夢,或是房客最強的護身符。

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,帶你看懂不定期租約的漲租規定、解約條件以及雙方的優缺點。

一張表看懂:定期租約 vs. 不定期租約 差在哪?

為什麼大家都說房東千萬別讓租約變成不定期?看看下面這張表,你就會發現兩者的權利責任天差地遠。

對房東來說,不定期租約限制極大;對房客來說,則是公民居住權的強力保障。

要如何符合收回房子條件,該如何終止不定期合約?

法律雖然保護房客,但也並非完全剝奪房東的權益。但要注意的是,這時候你不能只憑一句「我不租了」就趕人。根據 《土地法》第100 條 的嚴格規定,你必須先符合特定條件,並依照標準流程執行,才能合法終止合約。

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。

  1.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  2.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。
  3.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
  4.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。
  5.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。
  6.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賠償時

階段一:了解不定期租約相關法規

很多房東誤以為《民法》第 451 條規定的「不定期租約」只是沒有期限,想收回隨時都可以。但《土地法》第 100 條為了保護弱勢房客,設下了嚴格門檻。

階段二:不定期租約要提前多久通知?

確認有合法理由後,下一步是確定「時間點」。 依據《民法》第 450 條規定,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。若租金是「月繳」,就必須至少提前「一個月」通知。

  1. 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
  2. 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
  3. 前項終止契約,應依習慣先期通知。但不動產之租金,以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,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,並應至少於一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。

    1庭建議:為了避免爭議並展現誠意,建議預留更寬裕的時間(例如 1個月半~2 個月),讓房客有充分時間尋找新租屋處,減少對方賴著不走的藉口。

    階段三:發出書面通知與協商

    這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環節。雖然法律未強制規定書面,但口頭說說往往死無對證。

    發出通知: 建議使用 「存證信函」 或律師函,詳細說明終止日期及法定事由,確保有法律效力的送達證據。

    1庭建議: 發出之後後,主動與房客討論搬遷細節(如大型家具處理、押金退還方式),透過溝通降低衝突。

    階段四:終止不定期租約與恢復原狀

    進入最後的收尾階段,不定期租約正式結束。

    完成點交: 雙方確認房屋狀況,簽署點交確認書。

    恢復原狀: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否則房客應將房屋恢復至承租時的狀態,房東同時退還押金,這段不定期租賃關係才算結束。

    一張圖看懂:不定期租約終止流程

    常見問題:變成不定期租約後,房東可以漲房租嗎?

    答案是:不可以隨意漲價,甚至說非常困難

    很多房東認為:「房子是我的,現在沒有合約期限,我下個月想漲 5,000 元,房客不爽可以搬走啊!」這是錯誤的想法。

    在不定期租約的狀態下,房東不能單方面宣布漲價。如果房東覺得周邊行情大漲,想要調整租金,必須經過兩個步驟:

    1. 協商: 需要經過房客同意(他才會願意匯新租金給你)。
    2. 訴訟: 依據《民法》第 442 條聲請法院增加租金。

   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。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
    實務上的現實:

    要為了漲幾千塊房租去打官司,不但要付律師費,還要耗費數個月的時間,且法院會依照不動產價值的升降來判定,房東不一定會贏。因此,絕大多數的房東在這種情況下,幾乎是無法漲租的。

    延伸閱讀:【租屋攻略】房東漲房租怎麼辦?租屋族的實戰策略

    常見問題:不定期租約房東想收回房子有多難?

    這是不定期租約最讓房東頭痛的地方。一旦進入不定期狀態,你不能只說一句「我不想租了」就趕人走。

    依據《土地法》第 100 條

    除非發生以下 6 種狀況之一,否則房東不得收回房屋:

    1. 房東要收回自住都更。(1庭經驗談:現在自住需嚴格舉證,不能只是口頭告知)
    2. 房客積欠租金,扣除押金後還欠兩個月以上
    3. 房客違法轉租給別人。
    4. 房客破壞房子,不賠償也不修復。
    5. 房客違法使用房屋(例如做非法行業)。
    6. 房客違反契約規定。

    常見問題:房東想賣房子,房客需要搬出去嗎?

    這就是「買賣不破租賃」的原則。就算房東把房子賣給新屋主,這份「不定期租約」也會一併移轉給新屋主。這通常會導致房子極難脫手,或者在買賣議價時被大幅殺價。

    常見問題:不定期租約的房客想搬走要注意什麼?

    相較於房東的處處受限,房客在不定期租約中享有很大的自由。

    如果你是房客,想搬走不需要任何理由,也不用擔心違約金的問題。你唯一要遵守的是「提前告知」的義務(按照民法第 450 條)。

    1. 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
    2. 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
    3. 前項終止契約,應依習慣先期通知。但不動產之租金,以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,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,並應至少於一星期、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。

    該怎麼通知房東呢? 慣例上通常是提前一個月通知(或依照你們付租金的週期,例如你是月繳,就提前一個月、半年繳,就提早兩個月)。

    1庭建議: 雖然法律對於不定期租約的房客寬鬆,但房客為了順利拿回押金,建議還是留下文字紀錄(如 Line 對話截圖或書面告知),證明你有提前告知。

    如何化解不定期租約的僵局?給房東和房客的誠懇建議

    不定期租約雖然保障了房客的居住權,但長期維持這種「僵持」狀態,對雙方未必是好事。房東可能會因為無法漲租而拒絕修繕、對屋況擺爛,最後受害的還是房客的居住品質。

    給房東的建議:

    1. 談判轉回定期租約: 不要強硬漲租,試著提出「更新家電」或「重新部分裝潢」作為交換條件,與房客重新簽訂一份有期限的合約。
    2. 協商搬遷補償: 如果真的急需收回房子,直接包一個解約金(紅包)請房客搬家,通常比請律師打官司更省錢、更有效率。
    3. 未來一定要公證: 下次簽約時,務必去民間公證人處公證,並載明「租期屆滿逕受強制執行」,這樣就不用擔心房客賴著不走。

    給房客的建議:

    1. 權利不用,但不要濫用: 雖然法律保護你,但如果你有居住品質良好的想法,與房東保持良好關係更有利於生活(例如冷氣壞了房東願意馬上修)。
    2. 書面保障: 如果擔心房東一直騷擾要漲租,可以考慮主動提出簽訂長約或年繳租金(例如簽 3 年但不漲租),讓雙方都有安定感。

    別讓不定期租約的「方便」變成「麻煩」

    「不定期租約」雖然在法律上聽起來很有彈性,但在現實生活中,這種模糊不清的關係往往是糾紛的溫床。

    • 對房東而言:這是一個嚴重的資產管理漏洞。失去合約期限的保護,可能讓你面臨「想漲租漲不動、想賣房沒人收」的窘境。請務必記得,在合約到期前 1-2 個月主動確認續約,才是保護資產的上策。
    • 對房客而言:這雖然是防止被隨意趕走的盾牌,但也別忘了,一段健康的租賃關係建立在互相尊重之上。若雙方關係因為合約問題而僵化,最終犧牲的往往是你的居住品質與修繕效率。

    1庭建議:大家好好談談,不定期租約還是有解決的空間

    法律條文是死的,但「談判」是活的

    看完這篇文章,你已經懂了《土地法》和《民法》的基本規定,但在實際操作上,如何開口?籌碼怎麼盤點?如何好聚好散?這往往比法條本身更考驗智慧。

    正卡在不定期租約泥沼裡動彈不得嗎?

    如果你正面臨棘手的租約問題,無論是趕不走的房客,或是無理取鬧的房東,與其自己在網路上查法條嚇自己,不如找個懂實務的人聊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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